第444章 小心行得万年船

重磅发布!允许外国自然人战略投资,

持股锁定最少12个月。

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》修订发布,

主要降低投资门槛,包括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,

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,增加要约收购方式等。

强监管、防风险作出进一步规定,

包括压实中介机构责任,

增加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等。

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;

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;

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;

以定向发行、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,

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;

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。

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,

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,

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、价值投资。

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是一大明显变化。

原《办法》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,

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。

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,

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,

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,

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;

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,

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,

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。

持股锁定期方面,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,

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,

将以协议转让、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%降低至5%。

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,